北京律师协会

人气指数:222 页面更新时间:2016-07-17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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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始建于1952年,恢复于1979年8月10日,1982年4月召开了次北京律师代表大会。北京市律师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北京律师的自律性行业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对北京执业律师实行行业管理。

主要职责
1. 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完善会员执业保障体系;
2. 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3. 建立并完善律师行业管理体制;
4. 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建议;
5. 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
6. 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
7. 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8. 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9. 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10. 组织会员进行业务交流,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11. 组织开展实习律师的教育培训、登记备案、考核工作;
12. 组织开展执业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13. 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14. 宣传行业整体形象和律师协会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15. 负责对会员进行日常管理,负责会员登记、执业机构变更登记,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进行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册工作;
16. 组织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17. 设立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18. 指导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19. 司法行政部门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2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会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即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即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会员均应在北京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会员转所到异地执业,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转移会员关系手续,提交原所在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
1. 在律师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3. 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4. 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5. 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
6. 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7. 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8. 对律师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9. 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团体会员享有的权利:
1. 参加律师协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2. 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3. 对律师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个人会员承担的义务:
1. 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2.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3. 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4. 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5. 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6.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团体会员承担的义务:
1. 遵守律师协会章程;
2. 传达、学习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
3. 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4. 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
5. 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6. 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7. 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8. 按规定交纳或代收会费;
9. 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组织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律师协会的高权力机构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律师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讨论和决定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会费收支情况报告,选举和罢免律师协会会长、理事等。
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三年。理事全部是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并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北京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共有理事35名。理事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
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监督理事会、会长会议依照《社团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对违反《律师协会章程》和损害律师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是协会的日常决策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会长会议对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
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是律师协会的执行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若干工作部门组成。具体负责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北京市律师协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会长会议领导下的专门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由本届理事、律师代表及会员组成。作为律师协会的工作机构,与秘书处相互配合,贯彻落实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履行律师协会的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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